S. No. 21 H. No. 42 / 56 OG No. 37, 57278(1960 年 9 月 12 日) 2632,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订《刑法典》第 3335 条的法案。 (再强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35 条特此修改如下:“第 335 条。当以及如何实施强奸——处罚。——强奸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使用武力或恐吓;当女性被剥夺理性或以其他方式失去知觉时;当女性未满 12 岁时周岁,即使不具备前两款的情形: 强奸罪,处暂缓刑。人多者,处最长刑期。因强奸罪或因强奸而杀人者,处无期徒刑。因故或在此之际犯下杀人罪的,应处以终身监禁。如果由于强奸的原因或在强奸之际,受害者已经精神失常,则刑罚同样应为 reclusión perpetua。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0 年 6 月 1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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