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60 条的法案。第436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7057 / 62 OG No. 30, 5374(1966 年 7 月 25 日) 4363,1965 年 6 月 19 日] 进一步修改修订后的刑法第 360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修订后的第 360 条:经第 1289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刑法典,进一步修订为如下:“第 360 条。责任人。——任何人以书面或类似方式出版、展示或导致出版或展示任何诽谤,均应承担同样的责任。”一本书的作者或编辑或小册子,或日报、杂志或连续出版物的编辑或业务经理,应对其中包含的诽谤承担与作者相同的责任。 “本章规定的以书面诽谤为由提起损害赔偿的刑事、民事诉讼,应当同时或者分别向诽谤性文章印刷、首次发表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害方在犯罪时实际居住在:但是,如果被害方之一是在犯罪时其办公室在马尼拉市的公职人员,则该诉讼应向马尼拉市或诽谤文章印刷和首次出版的城市或省的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公职人员不在马尼拉市任职,则应提起诉讼向犯罪时他任职的省或市的初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诽谤文章的印刷和首次出版地,如果其中一个被侵害人为个人的,应向犯罪时本人实际居住地或诽谤内容印刷首次发表地的省、市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应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一法院提起,反之亦然:此外,首先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应获得管辖权,排除其他法院法院:最后,本修正案不适用于书面诽谤案件、在本法生效时已向法院提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诉讼。...
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60 条的法案。第4363章pdf预览版
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60 条的法案。第4363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