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第 360 条修订刑法典第 360 条的法案。第1289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5日
H. No. 2695 / 51 OG No. 7, 3359(1955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289,1955 年 6 月 15 日]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第 360 条修订刑法典的第三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60 条特此修改为: “第 360 条。责任人。以书面或类似方式发表、展示或导致发表或展示任何诽谤的,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连载出版物,应对其中包含的诽谤承担责任,如同他是其作者一样。 “本章规定的书面诽谤案件的刑事、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同时或者分别向被告人或者被侵害人居住地的省、市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犯罪时间:但是,如果诽谤是在被冒犯或被冒犯的一方均未居住的省或市发布、传播、展示或展示的,则可以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第一审法院:此外,民事诉讼应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一法院提起,反之亦然:此外,前提是,首先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 应获得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最后,前提是本修正案不适用于书面诽谤案件、民事和/或刑事诉讼在本法生效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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