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编号229 [ 行政命令编号229,2008 年 6 月 18 日 ] 为参议院批准《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东盟宪章)建立机构间工作组 鉴于,东盟宪章由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签署2007 年 11 月 20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国家会议;鉴于,《东盟宪章》第十三章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它应由所有东盟成员国根据其各自的内部程序批准;鉴于第十三章第 47 条第 4 款进一步规定,《宪章》应在第十份批准书交存东盟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鉴于,东盟宪章已被确定为一项条约,因此,根据 1997 年系列第 459 号行政命令,在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参议院的同意,其中规定了国际协定谈判及其批准的指导方针;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由不同政府机构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向参议院提出东盟宪章给菲律宾带来的好处、优势和机会。现在,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创建东盟宪章特别工作组。 - 特此成立东盟宪章特别工作组(ACTF),以坚决和紧迫地行动,争取参议院同意批准该条约;秒。 2. 组成。 - 工作组应由以下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 外交部 贸易和工业部 司法部 国防部 劳动和就业部 副检察长办公室 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反贫困委员会 上述每个政府机构应有一 (1) 名代表,该代表应至少是相关机构的第三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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