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176 [ 行政命令编号64,1988 年 3 月 24 日] 批准菲律宾出口和外国贷款担保公司和国家发展公司的某些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和转移给国家政府鉴于,根据第 50 号公告第 23 条,总统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通过私有化委员会行事,应在适当的文书中确定和描述政府机构将转让给国家政府的资产,以及产生应收账款、债务和其他财产的贷款或其他交易构成要转让的资产;鉴于,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特别是第 2 节。其中第 22 条,资产转让条款可能包括适当的对价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府承担政府金融机构和/或其他政府公司的此类负债,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或有的;鉴于,根据上述规定,国民政府通过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有权在总统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承担政府机构的义务,包括对国民政府的义务,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本公告从此类机构转移资产可能得到保证;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批准以下事项: (a) 确定菲律宾出口和外国贷款担保公司 (Philguarantee) 的某些资产并将其转让给国家政府国家开发公司(NDC),包括贷款、股权投资、垫款、收购资产和其他资产,包括在本协议两页组成的清单中,并作为附件“A”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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