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确定菲律宾前中央银行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并将其移交给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行政命令编号100]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30日
澳门币,Bk 12 Pt。 1, v.5, 275 [ 行政命令编号。 100,1993 年 11 月 30 日] 批准识别菲律宾前中央银行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并将其转移给 BANGKO SENTRAL NG 菲律宾,鉴于,第 765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新中央银行法案)第 132 条,规定根据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菲律宾前中央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菲律宾中央银行;鉴于,根据第 7653 号共和国法案的上述第 132 条,由代表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财政部长和预算与管理部长的三(3)名货币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代表国民政府,以及参众两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应确定前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转移给菲律宾中央银行或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承担;鉴于,将某些资产和负债从菲律宾前中央银行转移到菲律宾中央银行是法律要求的使菲律宾中央银行全面运作的行为之一;鉴于,委员会已确定应由菲律宾中央银行保留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将转让给菲律宾中央银行或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承担的资产和负债;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特此批准以下事项: 1. 确定菲律宾前中央银行的某些资产并将其转让给菲律宾中央银行,在根据第 1 号共和国法案创建的七人委员会的报告中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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