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323 [ 行政命令编号161,1969 年 1 月 23 日] 指示所有地方政府官员在实施 RA 5455 及其下颁布的规则方面扩大对投资委员会的最大合作和协助 1. 地方政府的所有官员和机构,特别是市和市政府市长和负责为在菲律宾任何地方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注册或许可的其他地方政府官员,特此指示向投资委员会和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合作和协助。 RA 5455 和投资委员会根据其发布或将发布的规则的实施,并遵守该法律第 6 节中的禁令——“政府的任何机构、工具或政治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与或将使本法的规定或授予他们的任何证书或授权无效恩德。” 2. 为确保遵守上述规定,当地政府官员应了解 RA 5455 及其实施规则的规定和操作,并寻求投资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 3. 根据 RA 5455 第 4 条及其实施规则,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当地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允许以下个人和实体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或注册,许可或允许他们中的任何人这样做,而无需先从投资委员会获得书面证书或授权:外国人;根据菲律宾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织、特许或存在的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商业组织;非菲律宾国民的国内实体,以及 50% 以上的未偿资本由外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国内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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