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87 年菲律宾宪法中的社会正义,实施经修正的菲律宾劳动法第 106 条,以保护所有工人的使用权保障权[行政命令编号51]
[ 行政命令编号。 2018 年 5 月 1 日 51 日 ] 实施经修正的菲律宾劳动法第 106 条,以根据 1987 年菲律宾宪法中的社会正义保护所有工人的使用权保障权 鉴于,宪法第 II 条第 18 条规定国家确认劳动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保护劳动者的视力,促进劳动者的福利;鉴于《宪法》第 XIII 条第 3 节规定,国家应充分保护本地和海外、有组织和无组织的劳工,并促进所有人的充分就业和就业机会平等;国家应保障所有工人的自我组织、集体谈判和谈判以及和平协同活动的权利,包括依法罢工的权利;并且,工人应有权享有任期保障、人道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工资,并应参与法律可能规定的影响其权利和福利的政策和决策过程: 鉴于,《劳动法》第 3 条经修订的菲律宾劳动法典规定,国家应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促进充分就业,确保不分性别、种族或信仰的平等工作机会,规范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应确保劳动者的权利工人自我组织、集体谈判、任期保障以及公正和人道的工作条件;鉴于,根据经修订的《劳动法》第 106 条,可以颁布适当的法规来保护工人的灯光;鉴于,根据经修订的《劳动法》第 128 条,劳工和就业部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权发布合规令,以使菲律宾劳动法的劳工标准条款生效,因为修订和其他劳工法规;鉴于,政府宣布的政策是通过严格执行经修订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根除一切形式的虐待性就业做法,从而保护工人的任期保障权;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罗德里戈·罗亚·杜特尔特,凭借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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