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编号。 12, August 14, 1998 ] 振兴政府私有化计划 鉴于,第 50 号公告,s。 1986 年,经修订,启动了一项处置和私有化政府公司及其资产的计划,并成立了私有化委员会 (COP) 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基金 (APT);鉴于,第 37 号行政命令,s。 1992 年,通过鼓励政府机构和政府公司确定可以出售给私营部门的资产以及私营部门可以更有效、更有效和更经济地进行的活动,重申了政府的私有化政策;此类资产的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出售实物资产、租赁资产、管理和维护合同或建设-运营-转让 (BOT) 计划来进行;鉴于,截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在总统批准私有化的 562 项政府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GOCC) 资产中,有 453 项被私有化处置,总销售收入为 1840 亿披索;鉴于,私有化计划大大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扩大所有权基础、发展当地资本市场,并为政府优先支出创造大量收入;鉴于,促进私营部门参与发展菲律宾经济存在巨大的机会;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约瑟夫·埃杰西托·埃斯特拉达,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重申私有化计划。 — 中央政府在此重申其私有化政策,以促进有序、协调和有效的计划,以将更好地由私营部门管理、承担或拥有的政府实体、资产或活动私有化。...
振兴政府私有化计划[第 1 号行政令12]pdf预览版振兴政府私有化计划[第 1 号行政令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