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说明。 299]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1月06日
MOP, Bk 6 Pt.1, v.4, 301 [ 行政命令编号299,1950 年 1 月 6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说明。鉴于,总统必须离开菲律宾接受治疗;因此,现就他缺席期间的公共事务处理发出以下指示: 菲律宾副总统有权代表总统并以总统的名义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代理执行秘书应像以往一样,签署通常由他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所有文件。每个部门秘书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且根据法律可由他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电报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总体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部门的秘书可以为此目的进行沟通通过电报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联系。内阁应举行定期会议,并应在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副会长主持会议。迄今为止已由内阁采取行动的事项应继续由内阁审议和决定给总统。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电报,均应通过代理执行秘书或由代理执行秘书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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