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DBM 通函编号。 2003 年 9 月 29 日,2003 年 9 月 29 日 ] 关于提供实物外国贷款收益的补充指南 1.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重申需要遵守第 2-97 号联合命令中体现的预算程序,并限制任何政府年度的政府机构总支出,包括符合政府财政纪律政策的计划水平内的外国援助项目。 2. 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外国贷款收益在提供年度被视为支出,应纳入政府的现金预算支出计划。此类拨款不应超过根据现有预算规则和条例发放的拨款。 3. 为确保此类实物供应得到必要的拨款和预算发放的支持,并且不超过政府的整体季度支出限额,特此指示所有部门/机构首先与预算和管理部进行清算( DBM)在向外国债权人提交请求之前,所有关于 2003 财年以实物形式提供外国贷款收益的请求。 4. 指示所有部门负责人在各自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最好是财政部副部长/助理部长),负责就可用于贷款收益的实物拨款请求寻求批准,并协调部门下属各个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行动。 5. 根据现行预算/会计/审计规则和规定,所有超出机构义务发放的外国实物贷款应从相关机构的当年计划预算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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