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部门通函第 4 号的某些规定的行为提供行政处罚。 98-03-004,经部门通函修订。 2001-05-002 关于任何从事炼油业务的个人或实体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募股(IPO) 2002-10-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25日
(纳尔)卷。 13 号2002 年 10 月至 12 月 1-4 日 [ DOE 部门通知编号2002-10-006,2002 年 10 月 25 日 ] 对违反第98-03-004,经部门通函修订。 2001-05-002 关于任何从事炼油业务的个人或实体的首次公开募股 (IPO) 鉴于《宪法》第 XII 条第 1 节规定,私营企业,包括公司、合作社和类似的鼓励集体组织扩大所有权基础;鉴于,R.A. 第 22 条8479(“1998 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要求“任何从事炼油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应在一个自本法生效或开始其炼油厂运营起三 (3) 年的期限”,但在本法生效前已进行必要公开发行的任何公司应免于此项要求;鉴于,根据 R.A. 第 22 条所述的授权。 8479 在 1998 年 3 月 11 日的第 98-03-004 号部门通告第 25 节中得到重申,并经 2001 年 5 月 8 日的部门通告第 2001-05-002 号修订,其中规定了实施 R.A. 8479;鉴于,司法部 (DOJ) 第 1 号意见。...
对违反部门通函第 4 号的某些规定的行为提供行政处罚。 98-03-004,经部门通函修订。 2001-05-002 关于任何从事炼油业务的个人或实体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募股(IPO) 2002-10-006]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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