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菲律宾卫生法典 (P.D. 856)[DOH] 第十九章“滋扰和冒犯性行业和职业”的规则和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4月30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1998 年 6 月 [ 卫生部,1998 年 4 月 30 日 ] 实施菲律宾卫生法典 (PD 856) 第十九章“滋扰和冒犯性行业和职业”的规则和条例 执行第十九章的规定— 菲律宾卫生法典(PD 856)中的“滋扰和冒犯性行业和职业”,特此制定这些规则和条例,以供有关各方执行和严格遵守。第 1 节. 范围——这些实施规则和条例应涵盖所有机构或实体以及公共或私人场所: 1.1 所有可能产生滋扰的场所,例如但不限于: 1.1.1 维护的公共或私人场所并以有害健康的方式使用; 1.1.2 害虫的孳生地和藏匿地; 1.1.3 对健康有害的动物及其尸体; 1.1.4 垃圾堆积; 1.1.5 有害物质或街道污水排放不当; 1.1.6 以有害健康的方式维护动物栅栏; 1.1.7 噪音过大; 1.1.8 公共或私人财产中的非法棚户区。 1.2 所有从事攻击性行业和职业的人,例如但不限于以下: 1.2.1 煮肥皂; 1.2.2 内脏清理; 1.2.3 内脏、骨头、脂肪或猪油的煮沸(如果根据规定在公共屠宰场进行加工,则允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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