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菲律宾卫生守则 (P.D. 856)[DOH] 第十五章“港口、机场、船舶和飞机卫生”的规则和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20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1998 年 8 月 20 日 ] 实施菲律宾卫生法规 (PD 856) 第十五章“港口、机场、船舶和飞机卫生”的规则和规定第十五章——菲律宾卫生守则(PD 856)的“港口、机场、船舶和飞机卫生”,特此制定本实施细则和条例,以供所有相关人员执行和严格遵守。第 1 节范围。——这些实施规则和条例应适用于在菲律宾境内运营的所有港口和机场,并同样适用于进入所述港口和机场的所有船只和飞机。第 2 节。术语定义。—如在这些规则和条例中使用,以下术语应指: 2.1 飞机——用于空中导航的任何机器。 2.2 飞机指挥官——在飞机上服务并负责或指挥其操作和导航的人员。 2.3 AIR PORT/PORT OF ENTRY——由菲律宾有关当局指定的任何机场/港口,飞机/船只可以降落或停靠的机场/港口,用于办理海关、移民和检疫手续。 2.4 机场/出发港——飞机起飞/船只离开港口的最后地点。 2.5 ARRASTRE — 使用码头组和货物装卸设备从港口接收和装载/卸载货物到船舶的滑车,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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