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菲律宾卫生条例 (P.D. 856)[DOH] 第五章“公共洗衣店”的规则和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1月26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1998 年 11 月 26 日 ] 实施菲律宾卫生条例 (PD 856) 第五章“公共洗衣店”的规则和条例 执行第五章“公共洗衣店”的规定” 菲律宾卫生法典(PD 856),特此制定这些规则和条例,以供所有有关方面执行和严格遵守。第 1 节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共洗衣房,包括洗衣店等商业洗衣房、干洗洗衣房、布草洗衣房、尿布洗衣房,以及社区洗衣区等公共洗衣场所,以及设有公共设施的机构场所。洗衣设备和设施,例如旅馆、汽车旅馆、按摩院、宿舍、医院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机构以及由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机构、机构或机构经营的其他类似机构。第 2 节。术语定义。 — 本规则和条例中使用的下列术语是指: 2.1 化学废物——包括废弃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化学品。化学废物可能是危险的或无害的。如果它具有毒性、腐蚀性(pH<2 的酸和 pH>12 的碱)、易燃、反应性(爆炸性、水反应性、冲击敏感)或遗传毒性(致癌、致突变、致畸或其他能够改变遗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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