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H 实施菲律宾卫生法典 (P.D. 856) 第三章“食品设施”的规则和条例]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29日
(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DOH 实施 1995 年 12 月 29 日菲律宾卫生法典 (PD 856) 第三章“食品企业”的规则和条例] 执行第三章“食品企业”的规定,为贯彻执行,有关各方严格遵守,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1 节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条例适用于所有食品场所和设施,包括船舶、食品容器和车辆中的食品场所和设施,以及街头出售的食品。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在本规则和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器具——包括用于或拟用于或用于制作、保存/储存、制备或供应任何食品的任何器具、机械、仪器、仪器或物品的全部或部分。湾。掺假食品——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可能会损害健康,或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加工、制备、包装或保存,其中有价值的营养成分被部分全部遗漏。 C。面包店、面包房、蛋糕厨房或商店和类似的场所——任何用于烘烤或烹制面包、糕点、蛋糕、咸味食品或其他烘焙小商品以供销售的场所,以及此类场所中用于储存酵母、面粉或其他成分的任何部分, 用于揉面或处理面团。 d。餐饮业者——任何维护或经营厨房或任何类似机构的人、公司或公司,以准备、供应、烹饪或加工食品或饮料以供出售或受雇为其他地方的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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