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2 月 29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转让国防设备和技术的协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 铭记双方在安全领域现有的合作关系;希望双方参与的国防装备和技术领域的合作应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认识到有必要制定管理国防设备和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方应在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另一方提供实施拟定项目所需的国防装备和技术。符合下文第 2 段的规定。此类项目应为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研发和生产项目或加强安全和防务合作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双方在考虑到各自国家安全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第二条 依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的项目,应当设立联合委员会,作为批准转让国防装备和技术的机关。联合委员会由两个国家部门组成。菲律宾分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国防部代表;外交部代表;以及贸易和工业部的代表。日本科由以下人员组成:防卫省代表;外交部代表;经济产业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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