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国防合作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统称双方和单独作为一方):承认双方在防御中固有的互惠互利;认识到此类合作的实施应符合双方的政策和优先事项,并符合双方不时共同确定的条件;希望进一步加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双边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双方之间的经验和知识交流加强防务合作。第 2 条 实施 双方将本协议的实施委托给各自的部门/国防部。第三条防务合作 在防务合作领域,双方可以:交流军事训练专业知识和信息;湾。交换军事教官/观察员; C。交换军事人员以参加军事和教育课程或计划; d。军用飞机和军用海军舰艇的交流访问,包括其作战转机设施; e.交换互利的信息;和 f。为了互惠互利,在其他国防合作领域开展合作。第 4 条 保密信息的保护 在遵守其国内法的前提下,双方应保护双方根据本协议交换的保密信息,除向其各自已获得相应级别许可的工作人员外,不得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只有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此类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严格保密之后,此类披露对于执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进一步协议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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