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8 月 16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铭记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打算在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为缔约一方国民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促进和保护此类投资的协定将有利于促进两国的投资活动: 同意如下: 第 I 条 定义为本协定的目的: 1. “投资”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按照另一方法律法规准入的任何种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权利,例如抵押、特权和担保以及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湾。来自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公司的股份、债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的权利; C。源自股票、债券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的表现的债权; d。知识产权、技术流程、商誉和专有技术; e.具有法律或与投资相关的合同赋予的经济价值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任何资产投资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改变也已根据第二条获得批准或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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