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滥用的协议备忘录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
1997 年 10 月 15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滥用的协定备忘录(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11); 认识到非法使用和贩运毒品对两国经济构成严重威胁并危及两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希望合作打击和防止非法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分销和滥用;遵守 1961 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和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义务(以下简称“1988 年公约”);铭记宪法a l、法律和行政制度,并尊重各国国家主权的固有权利;同意如下: 第 1 条 义务 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各自国家现有资源的情况下,缔约方应鼓励其主管当局之间合作,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控制:(a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分销和贩运及其滥用; (b) 转移可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物的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第 2 条 合作范围 缔约双方应考虑在本协定框架内就下列事项促进和加强合作的方式方法: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并减少对麻醉药品的需求; (b) 交流关于吸毒者治疗和康复的研究、研究和信息,以提高缔约方实施的康复方案的有效性并帮助他们重新进入社会; (c) 通过交流教育和科学信息以及通过运动、公共信息方案和类似活动来预防药物滥用; (d) 交流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领域的信息,包括在打击精神药物中非法麻醉药品滥用方面的科学分析; (e) 互访,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来自相关组织的专家的访问; (f) 交流有关用于非法贩运的新药物、研究和鉴定方法的信息; (g) 交流关于没收或没收与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有关的非法活动产生或获得的财产或收益的措施的信息; (h) 为相关领域的培训目的提供专家服务和人员交流,包括禁毒执法培训; (i) 管制可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前体、化学品和溶剂的生产、进口、出口、储存、分销和销售的措施; (j) 缔约方可能不时共同决定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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