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7 月 9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关于重新接纳未经授权逗留的人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保持和加强这种精神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决心采取措施打击非法移民, 希望为未获准逗留的人重新接纳提供便利, 同意如下: 第 1 条重新接纳的原则 (1) 每一缔约方应应缔约另一方的要求,重新接纳任何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内入境或居住要求的人,但须证明或可以合理推定他或她拥有被请求缔约方的公民身份。 (二) 应请求缔约方的申请,被请求缔约方应立即向被重新接纳的人签发遣返所需的旅行证件。 (3) 如果后来确定他或她离开被请求方时实际上不具有被请求方的公民身份,请求方应在同样条件下重新接纳该人进入其领土。请求缔约方的领土。第二条 公民身份证明 公民身份应通过出示有效护照或有效国民身份证来证明。如果出示了其中任何一份文件,被请求缔约方的当局应承认该人的公民身份,无需进一步审查。第 3 条 公民身份的推定 (1) 公民身份可以通过出示以下任何一项来推定: (a) 第 2 条所述的任何文件,其有效期自收到重新申请之日起已届满入场; (b) 证明瑞士军队或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身份的身份证; (c) 驾驶执照; (d) 出生证明; (e) 海员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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