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31日
1997 年 3 月 3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前言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 希望加强经济合作以实现两国的互惠互利,旨在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 认识到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以促进两国经济繁荣的必要性, 同意如下:第 I 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1. “投资者”一词是指: (a)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 (i) 菲律宾宪法所指的菲律宾公民的自然人; (ii) 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协会,根据菲律宾领土任何部分的现行法律成立或组建并实际开展业务,并在其中拥有有效管理场所; (b) 关于瑞士联邦: (i) 根据瑞士法律被视为其国民的自然人: (ii) 公司,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它们是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组织的瑞士法律,以及未根据瑞士法律成立但由瑞士国民或根据瑞士法律成立的公司有效控制的公司。 2.“投资”一词应包括各种资产,特别是: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b) 股份、部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参与; (c) 对金钱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索赔; (d) 版权、工业产权(例如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或模型、商标或服务标志、商号、原产地标志)、专有技术和商誉; (e) 公法下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开采或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以及法律、合同或当局依法决定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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