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1日
2001 年 11 月 21 日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两者均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卢森堡大公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之间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并希望进一步确保国际航空运输的最高程度的安全和安保,同意如下: 第 I 条 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卢森堡大公国而言,负责民航事务的部长和/或任何授权执行该当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民用航空委员会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当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在其附件中; (c) “缔约方的领土”一语分别指卢森堡大公国的领土和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如各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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