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瑙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24日
1999 年 11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瑙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瑙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作为缔约方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菲律宾共和国和瑙鲁共和国, 同意如下: 第 I 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航空当局”一词在共和国的情况下是指菲律宾、民航局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其现时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个人或机构nt 由上述民航局或类似职能部门执行,在瑙鲁共和国的情况下,民航局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上述民航局目前行使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在任何执行协议中; (c) “缔约方的领土”一语分别指菲律宾共和国领土和瑙鲁共和国领土,如各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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