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4月05日
1995 年 4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各自领土的繁荣;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已同意如下: 第 I 条 术语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1. “投资”一词系指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投资并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接受的任何种类的资产,更具体地说,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例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用益物权和类似权利;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此类公司财产的权益; c) 对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或具有与投资相关的经济价值的任何表现的索赔; d) 知识产权,包括与投资相关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号和商誉;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依照国内法律法规对资产投资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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