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4月11日
2002 年 4 月 1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认识到促进和保护投资将加强对此类投资的准备,从而为经济关系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1) “投资”一词包括所有资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物权,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b) 股份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参与; c) 对为创造经济价值而给予的金钱的索赔或对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索赔; d)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多边协议中定义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号和商誉; e) 根据相关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2) “投资者”一词是指: a)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菲律宾宪法所指的菲律宾公民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个人; b) 关于奥地利共和国:属于奥地利共和国公民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c) 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法人实体,包括公司、公司协会、贸易公司实体和其他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成立或在任何情况下适当组织并实际开展业务的组织其总部设在菲律宾共和国境内进行有效管理,以及在国外组建、由菲律宾国民有效控制并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为经营业务的公司; d) 就奥地利共和国而言:根据奥地利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任何法人或合伙企业,其所在地在奥地利共和国领土内,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任何法人或合伙企业,根据缔约方或第三方的法律成立,上述投资者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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