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10 月 1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友好关系,认识到扩大合作的互惠互利,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规和法律,同意如下: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努力加强两国间的合作。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及其公民、法人和自然实体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业、石油、矿产、石化、农业、畜牧业、卫生项目等经济领域的合作; 2、信息、科研、技术交流;三、具体合作项目的专家交流和人员培训。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促进贸易关系的扩大和多样化。为此,在国际贸易体制范围内,缔约双方应相互延长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不包括缔约双方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任何区域经济合作制度而给予第三国公民或公司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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