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 4 月 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基本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出于加强两国传统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并认识到各自人民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促进和发展科技合作的优势,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科技合作。第二条 在本协定框架内,科技合作应包括: 1. 应要求提供专业人士、专家和研究人员的服务; 2.科技领域研究生、研究生学习、培训或考察的奖学金; 3.专业人士、专家和研究人员的交流; 4.承担科技领域联合专项研究/研究工作; 5.科技信息交流; 6.其他可以相互商定的科技合作形式,包括分享适合工业和农村发展的实用技术。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科技合作,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协商达成具体的项目安排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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