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3月26日
1968 年 3 月 26 日菲律宾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1968 年 3 月 26 日在新德里签署的印度贸易协定;附表和交换票据; 1968 年 3 月 25 日临时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出于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愿望,以实现相互利益,并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为附件“A”和“ B”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一方政府不得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或维持对从另一国进口的任何产品或出口或以出口为目的销售的任何产品的禁止或限制。除非此类禁令或限制适用于所有第三国。各国政府在货物进出口交易的外汇分配和与此类交易有关的外汇限制管理中,给予对方国家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国家。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为附件“A”和“B”未特别提及的商品进出口提供合理便利。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国法律法规,为促进两国商业的发展和扩大和贸易的多样化,鼓励和便利货物和服务的相互交换,并为此充分考虑任何一方为此可能不时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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