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 7 月 19 日 新西兰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1968 年 7 月 19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新西兰贸易协定;有商定的会议记录; 7 月 19 日生效 新西兰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增加和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以实现互惠互利,协议如下: 第 I 条 1. 两国政府应在对产品进出口征收或与之相关的关税和收费方面,或对进口国际支付转移征收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或出口,关于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关于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和手续,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内部费用产品以及关于影响内部销售、要约销售、购买、分销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离子或使用进口产品。 2. 因此,任何一方生产或制造的所有货物在进口到另一国领土时,就本条第 1 款所指的事项而言,不应征收任何其他或更高的关税,税收或收费,或任何规则或手续不如任何第三国的同类商品现在或以后可能受到的规定或手续。 3. 同样,由任何一方生产或制造的所有货物,从该国领土出口并运往另一国领土,均不受本条第 1 款所述事项的约束。 , 任何其他或更高的关税、税款或费用,或任何比托运到任何第三国领土时所受或以后可能受制的同类货物更不利的规则或手续。...
新西兰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pdf预览版新西兰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