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0日
2007 年 11 月 20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航空服务;希望确保国际航空运输的最高程度的安全和安保;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航空当局”一词,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指民航局和其他执行任务的机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职能,就新西兰而言,是负责民航主题的部长,或者在这两种情况下,任何其他当局或有权执行上述当局现在行使的职能的人; (b) “约定航班”一词是指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上单独或组合运输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定期航班; (c) “协议”一词是指本协议、其附件及其任何修正案; (d) “公约”一词是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 90 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各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90 和 94,只要这些附件和修正案已被缔约方通过或批准; (e)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按照本协定第三条指定并授权在其附件规定的航线上提供航空服务的空运企业; (f) “运价”一词是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应支付的价格以及这些价格适用的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g) “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等术语具有公约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h) “领土”一词,就菲律宾而言,是指菲律宾共和国 1987 年宪法第 1 条所定义的领土,而就新西兰而言,具有第《公约》第 2 条规定,“领土”一词不包括托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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