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5月21日
1963 年 5 月 21 日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JR 的同意。第 73 号,1963 年 5 月 20 日。菲律宾总统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签署了批准书。缔约方已认识到制定一些最低标准以提供财务保护以防止因某些和平用途造成的损害的可取性核能,相信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公约也将有助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无论其宪法和社会制度如何,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同意如下— 第 I 条 1. 为本公约的目的 — (a) “人”系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任何私人或公共机构,无论是否为法人,任何根据装置国法律享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任何州或其任何组成分部。 (b) “缔约方国民”包括缔约方或其任何组成分部、合伙企业或任何私人或公共机构,无论是否在缔约方领土内成立。 (c) “操作者”,就核装置而言,是指装置名单指定或认可为该装置操作者的人。 (d) 就核装置而言,“装置国”是指该装置位于其领土内的缔约方,或者,如果它不位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内,则指由其或受其授权的缔约方其中运行的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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