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修正议定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20日
2002 年 2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在收入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修正议定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希望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马尼拉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80 年 4 月 29 日,经双方修订,同意将下列条款纳入公约: 第 I 条 在公约第 9 条(关联企业)中增加第 2 款:“2 . 缔约国一方将其企业的利润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中并相应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已在该另一国征税,并且如此列入的利润是如果两个企业之间达成的条件是可能预期是在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则该另一国应对其中对这些利润征收的税额作出适当调整。在确定这种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公约的其他规定,必要时缔约国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删除公约第 10 条(股息)第 II 条第 2 款,并改为:“2.但是,这种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如果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15股息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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