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 12 月 29 日 1959 年国际电信公约 注: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63 年 10 月 6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3 年 11 月 6 日交存给国际电联秘书长。该公约于 1 月 1 日生效, 1961 年,关于菲律宾,1963 年 11 月 6 日。 国际电信公约序言 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管理其电信的主权权利的同时,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目的是促进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合作各国人民通过有效的电信服务,同意缔结下列公约。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和地区组成国际电信联盟。第一章 联盟的组成、职能和结构 第 1 条 联盟的组成 1. 国际电信联盟由成员和准成员组成。 2. 联盟成员应为: a) 在其或代表其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附件 1 中所列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群; b) 任何未列于附件 1 中的国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an6 并根据第 18 条加入本公约; c) 任何未列入附件 X 且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国家申请加入联盟,并在获得联盟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后加入3. 联盟的准成员应是: a) 附件 2 中所列的任何国家、领土或领土群,在其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由其或在代表它; b) 任何未按照第 4 至 6 条通过根据第 18 条加入本公约而成为联盟成员的国家,在其准成员申请获得联盟大多数成员的批准后; c) 任何不对其国际关系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的领土或领土群,但联盟成员已根据第 18 条或第 19 条代表其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条件是其适用对于准会员资格,由该会员赞助,在申请得到联盟大多数会员的批准后; d) 联合国根据第 20 条代表联合国加入本公约的任何托管领土,以及联合国赞助的准会员申请。...
1959 年国际电信公约pdf预览版1959 年国际电信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