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 年 7 月 5 日国际载重线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96 号,1949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加入书于 1949 年 9 月 30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49 年 9 月 30 日交存英国政府。该公约于 1933 年 1 月 1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49 年 12 月 30 日。它由总统 Proc 宣布。 No. 149 S. 1949. 参考:本公约也在 135 LNTS, p. 中公布。 303. 总统宣言发表于 45 O.G. 3749(1949 年 9 月)。第一章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为遵守本公约规定的载重线,缔约国政府承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颁布所有规章,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其他措施有必要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本公约的条款由附件完成,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同时生效。对本公约的每一次提及同时意味着对所附规则的提及。第 II 条-公约的范围 1.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这些船舶属于其政府为缔约国的国家,或根据第 21 条适用本公约的领土,除了: (a) 船舶战争的;仅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载货或载客的游艇和船只; (b) 总吨位小于 150 吨的船舶。 2. 在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邻近港口之间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船舶所属的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本公约的规定,只要它们继续从事这种行业,如果此类港口所在的国家应确信,此类港口之间的此类航行的遮蔽性质和条件使得将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从事此类贸易的船舶是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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