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年 12 月 6 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138 号,1953 年 5 月 17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3 年 12 月 3 日交存联合国。它于 1952 年 4 月 3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53 年 12 月 3 日。它由总统宣布,Proc。 No. 239, S. 1955. 参考:本公约也在 II DFA TS No. 2, p. 中公布。 127 和 150 UNTS p。 67. 总统宣言发表于 51 O.G., p. 6054(1955 年 12 月)。序言 缔约各国政府认识到国际合作在控制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病虫害和防止其传入和跨越国界传播方面的有用性,并希望确保密切协调针对这些目的的措施,同意: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责任 1. 为确保采取共同有效的行动,防止植物和植物产品病虫害的传入和传播,并促进其控制措施,缔约国政府承诺通过立法,本公约和根据第三条的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技术和行政、技术和行政措施。 2. 每一缔约国政府应承担在其领土内履行本公约规定的所有要求的责任。第 II 条 范围 1. 为本公约的目的,“植物”一词应包括活植物及其部分,包括种子,只要根据公约第 VI 条对其进口进行监管或就以下方面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缔约国政府可认为有必要根据本公约第 IV 条第 (i)、(a)、(iv) 和 V 条采取这些措施; “植物产品”一词应包括植物来源的未加工和碾磨的材料,包括种子,只要它们不包括在“植物”一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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