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 6 月 30 日国际维修国外恢复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68 号,1965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5 年 11 月 15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协定于 1957 年 5 月 25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65 年 12 月 15 日。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268 UNTS, p. 3. 前言 考虑到解决因需要依靠国外人员获得赡养的人的境遇所导致的人道主义问题的紧迫性,考虑到在国外提起或执行赡养费要求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和实践困难,并决心提供解决此类问题和克服此类困难的方法,缔约方已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1. 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追回被以下人称为索赔人的赡养费。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向受另一缔约方管辖的另一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权利主张。这一目的应通过以下机构的办公室来实现,这些机构将在下文中称为发送和接收机构。 2. 本公约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的补充而非替代。第 2 条 机构的指定 1. 每一缔约方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司法或行政当局作为传输机构在其领土内行事。 2. 每一缔约方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指定一个公共或私人机构在其领土内作为接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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