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年 6 月 27 日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 105 号)注:该协议于 1960 年 5 月 19 日获得参议院的同意。菲律宾的批准书由总统于 1960 年 9 月 16 日签署并交存与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于 1960 年 11 月 17 日。该协定于 1959 年 1 月 17 日生效,并于 1961 年 11 月 16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该协定也发表在 320 UNTS,第 32 页。 291.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并于 1957 年 6 月 5 日举行第四十届会议,并审议了强迫劳动问题,即会议议程的第四项,并注意到 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规定,并注意到 1926 年《奴隶制公约》规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强迫或强迫劳动发展为1956 年《废除奴隶制、奴隶贸易和类似奴隶制的制度和做法的补充公约》规定完全废除债役和农奴制,并注意到 1949 年《保护工资公约》 ,规定应定期支付工资,并禁止剥夺工人真正可能解雇的付款方式并决定通过进一步的建议,以废除某些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这些形式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中提到并由《世界人权宣言》阐明的人权的侵犯权利,并在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后,通过以下 1957 年 6 月 25 日的公约,该公约可称为废除强迫劳动1957 年公约:第 1 条批准本公约的每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诺禁止和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a) 作为政治胁迫或教育的手段,或作为惩罚持有或发表与既定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反的政治观点或意识形态观点; (b) 作为一种为经济发展而动员和使用劳动力的方法; (c) 作为劳动纪律的一种手段; d) 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 (e) 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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