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8 月 18 日关于保护工资的公约(第 95 号)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140 号,195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3 年 12 月 29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该公约于 9 月 24 日生效, 1952 年,关于菲律宾,1954 年 12 月 29 日。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138 .UNTS, p. 225.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并于 1949 年 6 月 8 日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关于工资保护,这是本届会议议程上的第七个项目,并在确定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后,通过 1949 年 7 月的第一天, 1949 年《工资保护公约》的下列公约: 第 1 条 在本公约中,“工资”一词系指报酬或收入,不论其指定或计算方式如何,能够以货币形式表示并由相互确定的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法规,根据雇主的书面或非书面雇佣合同支付给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的雇员e 或用于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第 2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支付或应付工资的人。 2. 主管当局在与直接有关的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如果有的话)协商后,可将那些就业情况和条件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排除在公约所有或任何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对他们适用所有或任何上述规定是不恰当的,他们不从事体力劳动或从事家政服务或类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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