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合同中的劳动条款的公约(第 94 号)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9年06月29日
1949 年 6 月 29 日关于公共合同中的劳工条款的公约(第 94 号)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140 号,195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3 年 12 月 29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该公约于 1952 年 9 月 20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54 年 12 月 29 日。 207.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并于 1949 年 6 月 8 日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关于公共合同中的劳动条款,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六项,并在确定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后,通过今年 1940 年 6 月 29 日- 下列九项公约,可称为 1949 年劳动条款(公共合同)公约: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 (a) 至少有一个合同当事方是公共当局; (b) 合同的执行涉及—— (i) 公共当局的资金支出; (ii) 合同另一方雇用工人; (c) 该合约是一项 —— (i) 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修或拆除的合约; (ii) 材料、用品或设备的制造、组装、处理或装运; (iii) 提供或提供服务; (d) 合同由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中央当局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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