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8 月 31 日公约(第 90 号)关于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人的夜间工作 注意: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140 号,195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3 年 12 月 29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该公约于 6 月 12 日生效, 1951 年,关于菲律宾,1954 年 12 月 29 日。 3.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旧金山召开,并于 1948 年 6 月 17 日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某些提案关于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 1919 年青年(工业)夜间工作公约的部分修订,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十项,并考虑到这些提案必须采取以下形式1948 年 7 月 10 日通过以下公约,可称为 1948 年青年(工业)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第 I 条 1. 为本公约的目的,“工业企业”一词特别包括—— (a) 矿山、采石场和其他从地球上开采矿物的工程; (b)制造、更改、清洁、修理、装饰、完成、改装以供销售、分解或拆除,或转化材料的事业,包括从事造船或发电、转换或传输电力或动力的事业任何形式的权力; (c) 从事建筑和土木工程工作的企业,包括建筑、维修、保养、改建和拆除工作; (d) 从事公路或铁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企业,包括在码头、码头、码头、仓库或机场处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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