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协议条款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5月23日
1955 年 5 月 23 日国际金融公司协议条款 注:该协议于 1956 年 7 月 20 日生效,1947 年 8 月 12 日对菲律宾生效。 117. 本协定所代表的签署国政府同意如下: 介绍性条款 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应按照以下规定: 第一条 目的 公司的目的是进一步通过鼓励成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从而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活动。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司应: (i) 与私人投资者合作,协助为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建立、改进和扩张提供资金,这些企业将通过投资促进其成员国的发展,但不保证偿还在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得足够私人资本的情况下,由相关成员国政府提供; (ii) 寻求汇集投资机会、国内外私人资本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层; (iii) 寻求刺激并帮助创造有利条件,使国内外私人资本流入成员国的生产性投资。公司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指导。第 II 条 成员资格和资本部分 1. 成员资格 (a) 公司的原始成员应为本协议附表 A 所列的银行成员,并应在第 IX 条第 2(c) 节规定的日期或之前接受公司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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