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修订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5月31日
1968 年 5 月 31 日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的修正案 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协议条款的多边修正案 经基金组织理事会批准的修正案 1968 年 5 月 31 日,由执行局提议;对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基金所有成员国生效。 1969 年 7 月 2S特别提款权并实现某些其他变更。”(ii) 为使基金能够进行其业务和交易,基金应维持一个普通账户和一个特别提款账户。基金的成员资格应赋予参与特别提款账户的权利。 “(iii) 本协议授权的业务和交易应通过普通账户进行,但涉及特别提款权的业务和交易应通过特别提款账户进行。” B 第 I 条的目的 1. 第 I 条 (v) 项应为: “(v) 通过使基金资源在充分的保障下'暂时可供它们使用,从而使它们有机会纠正其国际收支失衡不采取破坏国家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2. 第一条最后一句应为:“基金的一切政策和决定应以本条规定的宗旨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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