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取消对外交护照持有人的签证要求和便利向官方护照持有人发放入境签证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9日
2005 年 4 月 19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取消对外交护照持有人的签证要求和便利向官方护照持有人发放入境签证的协议 政府菲律宾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独称为“缔约方”,统称为“缔约方”);承认缔约方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希望通过便利持有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缔约双方公民的旅行来改善这种友好关系;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 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公民及其家属,可免签证进入、过境或逗留缔约另一方领土二、本协定第一条所适用的缔约双方公民应被允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逗留不超过三个月。经接受缔约方主管当局同意,可应他们的要求延长停留期限。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标本。缔约双方应相互通报新护照类型和分类的引进以及对现行护照的变更或修改,并应在护照使用前三十(30)日内相互提供相关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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