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 年 5 月 12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空中航行设施和培训计划的协议 注:该协议生效。 1947 年 5 月 12 日。参考资料:本协议也发表在 16 UNTS,第 12 页。 127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颁布了 1946 年 4 月 30 日批准的第 370-79 号公法,称为 1946 年菲律宾康复法案,其中第 307 节题为“岛际空中航行”,规定: "(a) 商务部民用航空局局长被授权在菲律宾获取、建立、运营和维护一个空中航行设施系统和相关的航空通信服务系统,用于岛际航线运营和连接菲律宾航空公司的国际和跨洋航线。“(b) 民航局局长有权根据他可能采用的规定,在 1950 年 7 月 1 日之前每年培训不超过 50 名菲律宾人,由总统指定根据第 311 (c) 条的规定,菲律宾在空中交通管制、飞机通信、空中导航设施维护和其他此类飞行员职能被认为对维护和运行助航设备和其他对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服务是必要的。”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利用这些好处、设施上述第 370-79 号公法第 307 条授权的服务和服务;因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决定为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协议,并相互同意如下: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负责代理人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商务部民用航空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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