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支付公共和私人索赔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8月27日
1948 年 8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支付公共和私人索赔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48 年 8 月 27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I-3 DFA 中公布TS,页。 161 和 44 UNTS,第 13 页。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颁布了第 370 号公法,第 79 届国会于 1946 年 4 月 30 日批准,称为 1946 年菲律宾康复法案,经修订,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引发了菲律宾战争损害委员会,鉴于该法案第一章规定根据第一章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第一章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菲律宾战争损害的私人索赔,鉴于第 304 节该法案规定,“菲律宾战争损害委员会在分配给它的用于执行本节规定的拨款范围内,有权赔偿菲律宾联邦(或菲律宾共和国)、省菲律宾联邦(或菲律宾共和国)全资拥有的政府、特许城市、直辖市和公司,在菲律宾的物理损失或损坏在 1941 年 12 月 7 日(菲律宾时间)之后和 194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由于本协议第 102(a) 条所列的危险,在任何情况下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或重建、修理或更换丢失或损坏的财产不属于根据本协议第 201 节转让剩余财产的规定,或根据本节除本节以外的本标题的规定或美国政府或美国政府以其他方式规定的规定。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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