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剩余战争财产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11日
1946 年 9 月 1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剩余战争财产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46 年 9 月 27 日获得参议院批准,并追溯性于 1946 年 9 月 2 日生效。本协议也在 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95 和 43 UNTS,p。 231.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下称“美国”)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下称“菲律宾”)之间的本协议,见证:鉴于,停止战争中的积极军事行动与日本在菲律宾群岛的大量财产已满足美国的需要;鉴于,美国国会已根据经修正的 1944 年剩余财产法授权处置美国的剩余财产;外国清算专员办公室的太平洋和中国中央外勤专员负责在菲律宾群岛进行的处置;鉴于,此类可供菲律宾出售的剩余财产,不包括已签订合同或已确定出售或转让承诺的财产,估计总采购成本约为六亿三千万美元(6.3 亿美元)的动产和 50- 500 万美元(55,000,000 美元)的固定装置,其中一半以上已宣布盈余;鉴于,正如《剩余财产法》所宣布的,美国的政策是通过将剩余财产有序处置给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外国市场,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利经济关系,在不助长垄断或贸易限制的情况下,尽快处置剩余财产;鉴于,与日本的战争在菲律宾群岛造成了广泛的破坏和损失;鉴于,美国国会已根据 1946 年的《菲律宾复兴法案》授权向菲律宾授予菲律宾群岛的剩余财产,其公允价值合计不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 美元),无需偿还美国;鉴于,美国和菲律宾之间已就根据 1946 年菲律宾康复法案授予的财产达成了一般性谅解,并且迄今为止,某些此类财产已根据合同条款转让给菲律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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