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邮政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9月17日
1947 年 9 月 17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邮政公约 注:该公约于 1947 年 10 月 1 日生效。参考:该公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 p. 146; 206 UNTS, p。 249 和 TIAS 1913。为了在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进行邮政安排,以下签名的美利坚合众国邮政局长 Robert E. Hannegan 和公共工程部部长 R. Nepomuceno菲律宾共和国的通信,根据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力,已商定以下条款: 第 1 条 (a) 本公约的规定将适用于信件、单张和回信明信片、印刷品的印刷品。包括盲人和二等品印刷品、商业票据、无价值样品、小包、普通和挂号,以及仅限普通的小包邮包。这些物品将受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此类法规的约束,因为该国家可能认为保护其海关收入是必要的。 (b) 两个主管部门通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公布的违禁物品清单相互告知所有违禁物品。但是,他们不会因此而对海关或警察当局或发件人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误收邮件的包裹既没有退回原件,也没有送达收件人,则必须以准确的方式告知寄件人该包裹的处理方式。 (c) 始发地主管部门有权向每个包裹的寄件人收取邮资和在包裹寄出后提出的关于处理包裹的信息请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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