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 7 月 1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由参议院同意,SR No. 131,1952 年 5 月 13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签署, 1953 年 11 月 16 日。该协定于 1954 年 4 月 29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228 号,S. 1955。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第 2 号,第 2 页中公布。 1 和 203 UNTS,p。 73.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在 51 O.G., p. 6052(1955 年 12 月)。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希望通过旨在加强精神、文化和经济联系的正式条款来加强和延续它们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决定缔结一项友谊,并为此任命了各自的全权代表: 菲律宾总统阁下: 外交部长 JOAQUIN M. ELIZALDE 阁下;印度总统阁下;印度驻马尼拉特命全权公使米尔扎·拉希德·阿里·拜格阁下;他们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及其人民之间应保持永久和平和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的,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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