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领事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3月14日
1947 年 3 月 1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领事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30 号,1947 年 4 月 11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48 年 10 月 19 日签署。它于 1948 年 11 月 18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121 号,第1949. 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 p. 115; 45 UNTS,p。 23 和 TIAS 1741。总统公告发表于 45 O.G., p. 1134. 菲律宾总统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希望捍卫两国领事官员在对方领土内的权利、特权、豁免和豁免,决定缔结一项公约为此目的并任命为全权代表: 菲律宾总统: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兼外交部长埃尔皮迪奥·基里诺阁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保罗五世阁下. MCNUTT,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认为其形式良好,并同意以下条款: 第 I 条 1. 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就其正式委托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行使领事职务的任何领事官员应将此类领事官员通知政府。缔约一方政府应免费提供缔约另一方任何领事官员的必要证书,该证书由任命国行政长官签署并盖有其盖章的正式委托书,并应发给由接受的上级领事官员或其政府的任何其他主管官员正式任命的下级或替代领事官员,根据各缔约国法律的文件,应为领事任命人行使所必需的功能;条件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申请证书或其他文件的人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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